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

作者:佚名 日期:2010年08月18日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:

根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规定, 2009年度企业年检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。市工商局已责令未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于2010年7月15日前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。仍未办理的,应于2010年7月16日至9月16日到所在地工商分局补办。逾期未补办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、吊销公告将通过原发照机关设置的公告栏发布(原发照机关是市局的,在核定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地分局公告栏发布)。吊销执照企业在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》中予以警示,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




 

上一篇文章: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年检公告
下一篇文章: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开服务承诺书